有關稅捐機關針對營業稅之最新查核重點項目
壹、 時程:
108年3月為輔導期,4至12月進行查核。
貳、 行業別:
一、 娃娃機業者
1.娃娃機營運實況
依有無「保證夾取」分類為「選物自動販賣機」(保證夾取)及「一般娃娃機」(無保證夾取),無保證夾取之一般娃娃機僅得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範,僅得位於擁有執照的電子遊戲場擺放。
有保證夾取之「選物自動販賣機」其營業項目代碼F209060,為『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可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等用品之零售。
由於夾娃娃機台未限制實名登記,提供夾娃娃機放置場地的「場主」和機台負責「台主」角色未必一致,有些台主有可能在數十間店各租一台機器,國稅局實際上並不易掌握整體銷售額。
2.娃娃機稅務─娛樂稅
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娃娃機列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應按照每台每月查定的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稅率則由各地方國稅局訂定(新北市每台每月300元),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一經查獲,可處以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需補徵漏稅金額。
3.娃娃機稅務─營業稅
夾娃娃機台主的稅籍是每個縣市視為單一個體,台主在單一縣市不管租賃機台數多少,只要在同一縣市每月營業額超過8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
依國稅局意見,經營夾娃娃機台的業主應向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辦稅籍登記,如果機台不同處所,除所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應就管理處所辦理稅籍登記之外,也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選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且填表申報娃娃機台的數量、種類、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則可免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營業人倘未依稅法規定設置設籍登記而營業,經通知仍未辦理的話,稅徵機關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鍰;漏稅部分,除追繳稅款外,尚得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並勒令停業。
二、 醫美診所
1. 「美容醫學勞務」得免營業稅之法源
依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之相關規定,屬「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辦營業登記且免課徵營業稅。
亦即,在目前只要是由醫師親自操刀的醫美項目,都視為醫療勞務免繳營業稅。故實務上,一般醫美手術不論是微整形、拉皮、脈衝光等多半以治療為名目、實為美容之實,享免繳營業稅優惠。執行醫美服務的診所雖然仍要繳所得稅,但不需申報營業額的情況之下,國稅局也難以查核實際所得。
2.醫美診所應否繳納營業稅
醫美診所免繳營業稅原係衛福部考量有部分受嚴重燒燙傷或天生罕疾而無法自給生活之醫美患者,故將其手術認定為醫療勞務,並進一步免課營業稅。然而,我國現行實務與國際潮流其實背道而馳,監察院尹祚芊委員曾就此赴日考察並提出專案報告,其報告主要意見整理如下:
『醫療院所提供「美容醫學勞務」僅以改善身體外觀而乏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如非治療心血管疾病之減重、抽脂或非治療顏面神經失調之玻尿酸注射等單純美容外科用藥或施術),均與醫療勞務應具備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之構成要件不同。類此對於提供醫學專業,但無治療目的之「美容醫學勞務」免徵營業稅,顯與營業稅法第8 條第1 項第3 款減輕就醫者負擔、增進國民健康之立法意旨相違,事實上,形同政府以營業稅稅收補助消費者,實有違反租稅公平之嫌。同時,目前依韓國、英國、德國、比利時、日本及新加坡等國之作法,均對無治療目的之「美容醫學」課徵營業稅,各國作法實可為我國借鏡。』
從醫界的觀點,美容外科醫學會認為,政府不應於課稅時認定「美容醫學勞務」是勞務行為而非醫療行為,然於管理時又認為該行為係醫療行為;該會同時認為,按現行法規,雖然整形等「美容醫學勞務」不需課徵營業稅,不過像是販售保養品等非醫療行為時即有開立發票按時繳稅,加上醫師必須繳納綜合所得稅,倘再課以營業稅拉高經營成本,只怕會破壞市場平衡,並將成本轉嫁予消費者。
3.行業與稽徵實況
依國稅局現行意見及要求,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國稅局曾透過稅務查核,發現有提供醫美服務之申報自費收入偏低,且診所進貨金額高於申報收入金額,故研判該診所隱匿執業收入。經過稅務單位進行調查,發現診所負責人及其配偶銀行往來帳戶,有多筆現金持續存入,該負責人最終承認此均係診所之自費收入。
三、 產後護理機構
1.產後護理機構營業稅之徵免
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釋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勞務
屬醫療部分:如護理評估、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評估處置、醫療診療及醫療諮詢等,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非屬醫療勞務部份:如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應依法課徵應業稅。
2.產後護理機構應盡速辦理營業登記
產後護理機構的所得額過去都列為負責人的「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自106年度起,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其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財政部106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24960後令釋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之產後護理機構,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 夜市
1.夜市攤商的分類及課稅
夜市攤商主要有3類,A.固定店面商家,B.有發證的固定攤販,(國稅局可課到稅),另有C.流動攤販,此類攤販在各夜市間流動,稽查及列管不易,現行實務難以有效課稅,此情形於在台南市尤為普遍。
按目前的規定,月營收20萬元以上的商家應該要開立發票,營業稅率5%,月營收20萬以下、8萬元以上的可以不用開發票,營業稅率1%,月營收8萬元以下的攤商則不用繳納營業稅。
2.主管機關的態度
主管機關亦明瞭實務上要求小型攤販開立統一發票不易,而目前相關的規定也仍需要更完善的管理措施,主要仍然為訂定完整的攤販管理之規定及區域,讓後面的課稅工作較為可行。
夜市類的地下經濟,財政部的態度及做法是「捉大放小」,未來會持續輔導夜市攤商人氣名店開立統一發票。
參、 行為別:
一、 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二、 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人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致短繳營業稅額者,其處罰:
(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0.25倍之罰鍰。
(二)一年內經第二次以上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