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Information 2017-02-23

有關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之相關規定

       國稅局近日提醒,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需為存貨採永續盤存制度或採零售價法者方得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得准予認定。
      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形,惟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惟如商品性質,無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之可能者,除應具體敘明發生盤損之原因及提出發生盤損之商品盤點紀錄,尚應提示申請發生盤損前一年度之期末商品盤點紀錄、進銷(耗)存明細表、商品領用紀錄等,俾憑查明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盤損商品為非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之情事者,如未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亦未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將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規定,並遭稽徵機關否准認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